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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以下简称“创业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


(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五)随军家属;


(六)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其他事项


(六)市、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各项创业补贴发放规范。对采取不当手段领取补贴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应停止补贴发放,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告并向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内容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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