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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利用外资奖励计划(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9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三)预算管理
经受理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纳入2024年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库储备并拨付。





















四、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本项目支持方向不含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行业领域,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对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指年度累计金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照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予以分档奖励。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00万(含2000万)—3000万美元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000万(含3000万)—5000万美元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6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已被深圳市商务局认定为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本奖励;
4.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申报奖励对应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应在《跨总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完成到资,并已全部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项目中;
2.申报单位申报奖励对应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应在申报奖励的2022年度纳入深圳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以商务部口径为准,下同);
3.申报单位2022年度纳入深圳实际使用外资统计的金额须不低于2000万美元;
4.申报单位已通过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检。
5.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在《跨总办法》实施有效期内不减资、不转内资、不注销;承诺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6.申报单位所属行业或经营业务涉及房地产、金融、类金融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运营、银证保、融资租赁、融资担保、金融科技等相关业务)的不予以资助。
7.申报奖励对应的相关资金投入至房地产、金融、类金融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土地、楼房、理财产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情形)的不予以资助。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材料和项目材料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选择“深圳市”——“深圳市商务局”——“利用外资奖励计划—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奖励项目”——点击“立即办理”在线填报数据——下载表格盖章后扫描上传,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利用外资奖励计划(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奖励项目)推荐表(附件1);
3.申报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承诺在《跨总办法》实施有效期内不减资、不转内资、不注销;承诺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附件2);
4.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设立、增资情况表(附件3);
5.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6.申报单位设立登记文件:
6.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电子版);
6.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文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信息报告文件);
7.申报单位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二)项目材料
1.申报单位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
1.1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
1.2外管文件:FDI入账登记表或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提供企业记账凭证等材料,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2.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2年统计证明(必须注明增资时间、到资时间、纳统时间);
3.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验资报告的复印件(验资报告必须明确注册资本是否缴足);
4.申报单位所属行业相关材料:
4.1申报单位行业说明(包括主营业务内容,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4.2相关行业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申报单位资金(申报奖励对应的资金)投入使用证明材料:
5.1资金用途及使用说明;
5.2申报单位增资/新设的股东决议等内部决议文件的复印件;
5.3包含申报单位股东及子公司的股权架构图;
5.4资金投入实际经营的佐证材料(资金流水、项目照片、资金使用相关财务凭证等);
注:资金流水需提供资本金账户和资本金结汇的人民币账户,从实际到资至申报日期阶段的全部流水。
(三)材料报送要求
1.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公章;
2.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所有材料一式五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4.申报单位同时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2张,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






















八、受理机关






















(一)项目初审
所有申报单位提交除基础材料第1项以外的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
1.受理机关:申报单位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
2.受理时间:2023年10月24日—2023年10月30日18:00;
3.受理地点: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
4.咨询电话:前海0755-36667330、36667613,福田0755-82927859,南山0755-26665301,罗湖0755-25666621,
盐田0755-25229726,宝安0755-27784143,龙岗0755-28949326,龙华0755-23332709,坪山0755-85209242,光明0755-88210449,大鹏0755-28333029,深汕0755-22100947。
(二)项目审核
仅限获得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并以书面文件形式推荐上报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包括基础材料第1项的所有申报材料。
1.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2.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6日17: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3年11月1日—2023年11月10日17:00。
3.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4.咨询电话:0755-88102061、0755-88102467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提交至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纸质申报材料、获得初审通过后提交的网络材料、纸质材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基础材料

第1项除外)。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市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基础材料第1项除外)——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推荐上报——获初审通过并推荐上报的项目单位网上申报——市商务局网络初审——申报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开展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否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等)——核定拟奖励项目——社会公示——申报单位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180个工作日。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十四、收费











































十五、年审或年检











































十六、补充说明






















(一)已经获得同类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二)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附件:

1、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利用外资奖励计划(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申报指南.docx

内容整理:群英项目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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